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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科普作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我省科普作家为主体,并由科普翻译家、评论家、编辑家和美术家以及热心倡导科普创作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同时,把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养行动纲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繁荣科普创作,不断壮大我省科普创作队伍,提高我省的科普创作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协;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协、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合肥市庐江路69号6栋2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科普创作活动,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宣传科技成果,并促进会员之间的创作思想、理论和经验的交流。
(二)发现和培养科普创作人才,不断壮大科普作家队伍。
(三)组织出版科普刊物。
(四)开展科普作品理论探讨和科普作品的评奖活动,引导会员创作并促进作品质量的提高。
(五)在维护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科普创作界的具体利益,维护和支持科普作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普作家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党和政府对科普创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七)广泛开展省内外科普创作方面的交流与协作,积极参加全国性的科普创作活动。
(八)指导各市科普创作活动,推动全省科普创作活动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通讯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通讯会员:
1、具有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学识水平,并在省以上出版社出版过质量较高的科普图书1种,或在省以上报刊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过10篇以上质量较高的科普作品(科普美术作品、科普影视作品、科普评论文章和科普理论文章)的科普作者、译者、美术工作者、评论工作者。
2、具有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学识水平,并编发相当数量、质量较好且社会效益较大的科普作品的编辑和编导人员。
3、科普创作成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全省科普评奖活动中获一、二等奖的作、译、编者。
4、热心倡导支持科普创作的领导干部、科技专家、企业家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工作干部。
5、同本会工作有关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科研、出版、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工商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各市科普作协为本会单位会员,受当地科协领导,并接受本会业务指导。
6、热心科普事业,愿意同我会交往的外省、外籍科学家,为本会通讯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科普创作活动受本会的支持与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从事科普创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届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活动经费的预算;
(十一)审定奖励和表彰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别组织有关会员开展创作活动。各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及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10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荣誉理事的推举:
(一)不再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的;
(二)对科普创作及科普作协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各专业委员会原主任委员;
(三)有突出贡献的并担任过常务理事、理事职务的;
第三十一条 荣誉理事为终身荣誉。
第三十二条 邀请中国大陆以外若干有影响的华人科普作家为特邀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六届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正式执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